看一看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其欺骗性是一目了然的。
清政府在预备立宪中,尽可能地维护封建君主的特权和保持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则:1908年9月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并且具体列举了包括颁行法律,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宣告戒严,爵赏及恩赦,总揽司法,发布命令,以及制定皇室经费等十四项“君上大权”,尤其是第一条特别写上“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页。)人们实在难以从这里看出这样的“君主立宪”同以往的君主专制有什么原则的区别,如果一定要说有区别的话,也只不过是把过去专制君王无限的独断权力,用所谓的“宪法”条文加以确认而已。
清政府一再宣示,预备立宪的根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他们说这两句话,“已全揭一代宪法之精神,即为今日预备之标准。”(《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90页。)那末,这两句话的涵义究竟如何呢?19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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