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日本广岛核爆受害者要求
民国时陈济棠割据下广东
北洋政府代理国务总理—
“人民政府”这个称呼是
国民政府的三峡工程
强忍病痛 周恩来做最后
唐宋以来:中国历代中央
1945年日本政府险象环生
透过历史看西藏:揭秘达
美媒披露:韩国政府曾集
最新热门    
 
论清政府的 预备立宪

时间:2007-3-10 10:36:15  来源:不详
看一看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其欺骗性是一目了然的。

清政府在预备立宪中,尽可能地维护封建君主的特权和保持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则:19089月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并且具体列举了包括颁行法律,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宣告戒严,爵赏及恩赦,总揽司法,发布命令,以及制定皇室经费等十四项“君上大权”,尤其是第一条特别写上“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页。)人们实在难以从这里看出这样的“君主立宪”同以往的君主专制有什么原则的区别,如果一定要说有区别的话,也只不过是把过去专制君王无限的独断权力,用所谓的“宪法”条文加以确认而已。

清政府一再宣示,预备立宪的根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他们说这两句话,“已全揭一代宪法之精神,即为今日预备之标准。”(《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90页。)那末,这两句话的涵义究竟如何呢?190712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