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为参予某些*活动找到合法的依据。作为辛亥革命前奏的四川保路运动,就是用这句话作为吸引群众的口号和防范清政府镇压的护身符的。预备立宪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写进了《宪法大纲》,这也就冲破了二百多年不准结社的*。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团体纷纷成立,据有人统计,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的前后,不包括秘密活动的革命团体,仅仅公开性的结社,就有六百余个之多。(参阅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90—144页。)
再次,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通过改革官制、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推行地方自治等,为一部分资产阶级挤进统治机构打开了一道门缝。在讨论官制改革的过程中,颇有人提出应该重视吸取“富资本能通晓一宗实业有经验而信于其侪者”(翻译成现在的话,也就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参予*活动的意见,(《出使德国大臣杨晟条陈官制大纲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91页。)在有些新设或改设的机构中,也确实吸收了一些号称通达“宪政”的人物。在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选举办法中,都有关于“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等财产方面的条件,甚至明确规定了有“资产”的“业主”的议员名额,这种规定,当然也是为吸收资产阶级参予统治机构而特意作出的安排。加上各地先后试办地方自治,在府、县、镇、乡各级设立议事会、参事会等,又吸收了一部分士绅参加。这一切,不能不说是封建地主阶级在统治权方面对资产阶级作出的一定让步。当然,不能过高的估价这一历史现象。因为封建地主阶级决不是要与资产阶级分享政权,他们这样做,只不过是一种网罗和拉拢的手段,以便能够适当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而已。
事情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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