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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政府的 预备立宪

时间:2007-3-10 10:36:15  来源:不详
24日的上谕说:“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民间集会结社,暨一切言论著作,莫不有法律为之范围,各国从无以破坏纲纪干犯名义为立宪者。”(《清德宗实录》,卷583。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丁未。)1908722的上谕说:“要不外乎行政之权在官吏,建言之权在议员,而大经大法,上以之执行罔越,下以之遵奉弗违。”(《清德宗实录》,卷593。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戊寅。)这就很清楚了。人们在法律范围之内,对于国家大事有“建言之权”,这就是所谓“庶政公诸舆论”。但是,舆论之是否正当,建议之是否可行,均要听从朝廷来“裁决”,一切“大经大法”要由封建政权来“执行”,这就是“大权统于朝廷”。“纲纪”即封建纲常是不能破坏的,“名义”即封建等级是不能干犯的,朝廷的一切命令是必须“遵奉弗违”的,这就是宪法将要给予人民的“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

但是,即使这样一种对于国家*只能称之为“清谈”的可怜异常的权利,朝廷也并不愿意慷慨地赐予所有的普通老百姓。他们耽心,假使人们对于国家的任何一桩“内外政事”,都要“藉口立宪,相率干预”,那“民气”未免太过“嚣扰”了。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不仅会增添许多麻烦,弄得不好,甚至还可能引起“下陵上替,纲纪荡然”的严重后果。因此,他们提醒人们说,立宪*“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参预”,(《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3页。)“建言之权”必须集中在(也就是限制在)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及各省谘议局内,只有这里才是合法的“舆论总汇之地”。这样,“则资政院以百数十人为四万万人之代表,通国欲言于政府者,移而归诸资政院,化散为整,化嚣为静”,“民气疏达亦不致横决难收”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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