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页。)在这个方针指导下,清政府的“筹备之策”,就故意的“迂缓其途”,拖延搪塞。这种做法与口头上的雷厉风行,如此不协调地结合在一起,使人一眼就能看出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是虚伪的、缺乏诚意的。当时有人评论说:“清廷之预备立宪也,以迁延为惟一之方法。仿行宪政之国是,既定于丙午(1906年),而筹备宪政之年限,托始于戊申(1908年)。九年之期,遥遥莫即,清单所列,尤多具文。其不能副全国人民之期望也,无待言矣。”(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见《辛亥革命》,第四册,第6页。)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又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确实作了某些让步,这种让步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清政府把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尽管要经过若干年的筹备之后才付诸实施)作为一种国策(“国是”)确定下来,这件事情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君主专制制度是不完美的、有缺陷的,至少是一种已不适应于当时形势因而必须加以改革的*制度。这一点,在当时可并不是件小事。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在封建主义的法律规范、道德标准和意识形态里,一向是作为天经地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存在的。现在,这个原则不仅在资产阶级的不同*派别那里遭到了否定,封建阶级自身也被迫同意是可以改变的了。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承认这一点,无疑是极其不愿意和十分痛苦的,但却又终于不能不作出这种承诺。他们就是这样地处在一种矛盾失据和进退维谷的状态之中。
其次,尽管作了种种限制,清政府毕竟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给予人民一些民主权利。这些规定,就人民的*地位是否有了提高这个角度而言,可以说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但就有利于人们从事*活动这个角度来说,却并非毫无作用。现在,人们可以抓住“庶政公诸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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