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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政府的 预备立宪

时间:2007-3-10 10:36:15  来源:不详
92页。)

那末,中央的资政院,各省的谘议局,果真能成为集中群众意志、反映群众要求的民意机关么?不,那也是骗人的。《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由下列人员选充: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衙门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指“业主有资产满一百万元以上”者)十人,以上都属“钦选”,即由皇帝指派。另由各省谘议局议员中“互选”一百人。所谓“互选”,就是在各省谘议局议员中选出十分之一,由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资政院的总裁、副总裁(相当于议长、副议长),则从王公大臣及三品以上大员中“由特旨简充”。(《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27637页。)显然,这样的议员,与其说是代表人民的意愿,不如说主要是代表朝廷的意愿;这样的资政院,与其说是民意机关,不如说是官意机关。各省谘议局的组成情况也大致差不多,只是代表资格的条件稍稍放宽一点而已。

自从宣布“仿行宪政”以后,过了将近两年,即到19088月,清政府才正式确定了九年的筹备期限,并公布了一个九年之内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清单所列举的每年应行筹备的事情,乍一看五花八门,内容繁多,似乎筹备工作是相当紧张的。但仔细一分析,则正如梁启超所评论的:“卤莽灭裂,不成片断”,(沧江:《国会期限问题》,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99页。)“听其言则百废俱举,稽其实则百举俱废”。(沧江:《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46页。)清政府的方针是要尽可能延长“预备”的期限,推迟实行“立宪”的时间。这个方针,其实是在决策之初就已经确定了的。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就明确地说:“不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辛亥革命》,第四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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