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宪政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到1895年中日战争,是对西方议会和立宪*的初步了解时期;1895年甲午战后到1904年日俄战前,是对西方立宪*的深入探讨时期;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到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是对西方立宪*的全面倡导时期。
早在鸦片战争期间,随着少数地主阶级明达之士对域外世界的初步了解,西方的立宪思想已开始断续传入中国,但真正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是在1895年中日战争之后。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提出,“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207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流露出对西方立宪*的憧憬。同年,康氏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拟《请定立宪开国会折》,提出“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9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此折虽系代人捉刀,但可说明康氏隐持立宪的主张。戊戌政变后,康梁逋逃海外,开始着力探讨立宪*。1900年梁启超撰《立宪法议》,公开倡行君主立宪政体,以为君主立宪政体为最良善之政体,对于中国有利而无弊。但他又认为,“立宪政体,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希望清政府“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至于实行宪法,则期诸20年以后(梁启超:《立宪法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此后,康梁与海外华侨书牍往还,继续讨论立宪与革命问题,并仍坚持君主立宪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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