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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政府早期的澳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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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7:0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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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管理,首任澳门同知印光任提出了《管理澳夷章程》的七条规定,主要内容是加强对葡萄牙人的管理。如规定澳葡官员向广东大吏递送呈禀,应交香山县县丞申报海防同知衙门,再由海防同知衙门据词通禀,不得请托熟识商民代为投递。此外还规定了对犯罪的葡萄牙人如何审理、处置的定例等。雍正二十六年,另一任澳门同知张汝霖还起草了《澳夷善后事宜条议》。条议共十二款,分别用中葡两种文字刻成石碑,葡文石碑立于议事亭,汉文石碑立于香山县衙署。《澳夷善后事宜条议》中的规定较前更为严厉,使得葡人只许修葺旧有建筑,“不得添建一椽一石”等。这对葡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打击,同时也表明清王朝对澳的绝对主权。乾隆十五年,署理香山县张甄陶又制定《制澳三策》二十四条;乾隆十九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制定《防夷五章》和《禁例九条》,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管辖权。
清王朝不仅掌握对澳的绝对管辖权,对澳门贸易也进一步加强控制。如雍正三年,把澳门的25艘商船,用“香”字编号,船名、船主等都经由中国政府注册在案(注:梁廷枬:《粤海关志》卷十七。)。雍正十年,准许中国商船重新出洋,打破葡人垄断南洋贸易的地位。雍正十一年,命令外国商船“在澳门海口拉青角的地方”即十字门一带,“与西洋澳夷船同泊”,以防止葡人把澳门“视为己物”(注:《朱批谕旨·鄂弥达奏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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