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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的本质特征

时间:2007-3-10 10:48:28  来源:不详
即根据“皇道主义”的原则,日本政府认为台湾“属于宪法适用范围”。但是,关于台湾居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台湾居民是否和日本本土居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的问题,以及关于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有何区别,即关于“六三法”在日本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重大问题,却被搁置一边。

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1897年,台湾总督乃木希典向首相松方正义递交了一份“建议书”,提出帝国宪法中虽然没有领土规定,但在颁布帝国宪法的天皇敕语中所谓的日本领土,仅限于“古之所谓大八岛延喜式六十六国及其各岛,以及北海道、冲绳诸岛,小笠原诸岛”。另外,如敕语中的“我臣民即祖宗忠良臣民之子孙”这一表述所显示的,其权利得到日本帝国宪法保护的臣民,仅限于从古延续至今的臣民。因此他认为,宪法不应适用于新的领土,否则,当时在没有发布戒严令的情况下即对台湾施行军事统治,本身就是违宪的。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日本帝国宪法适用于台湾,将弊害百出,“损毁居于本岛的日本臣民之福利”。坚持“殖民主义”立场的乃木希典建议,应通过颁布敕诏或修订宪法的方式,在名义上和实际上均表明,日本帝国宪法不适用于台湾。(注:〔日〕乃木希典:《建议书》,载《后藤新平文书》R23-7-3,日本国会图书馆宪法资料室藏。)

对乃木希典的建议,法制局长官梅谦次郎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按照他的观点,虽然“宪法是对天皇古来之臣民颁布的”,但无论是就冲绳和北海道的情况而言,还是就“归化人”(按:指加入日本国籍的移民)的情况而言,均不难认为,“皇道主义”对版图和臣民虽有新旧之别,但“一视同仁”。即使在颁布宪法时天皇敕语中的“臣民之子孙”这一表述,也应被解释为具有包含“将来之臣民”的意思。(注:〔日〕梅谦次郎:《关于台湾的陋见》,同上书,P23-7-5。)与乃木希典援用天皇的敕语,诉诸历史意识,将“内”限定于宪法颁布时的领土不同,梅谦次郎利用“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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