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引自萧一山《清代通史》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4页。)。
显然,清政府原本试图赋予保甲组织一种不受乡村内生权力机制左右的、特立独行的身份,真正“使保甲成为平衡乡村权力的独立单位”,完成国家对乡村“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一以贯之的控制。保甲组织的最初定位,应该是虽不直接与国家官僚体制和政权系统相衔接,但却在事实上行使官方行政职能的有效单位。因此,它有意绕开乡村的自然区位系统,采用十进制的编制形式;同时尽量摒斥乡村原有权威力量的干扰,规定“不论绅衿衙役,一体编入甲内,不得循庇隐漏”(注:《光绪朝鱼台县志》,第2651页。),且“十家长及保正,俱选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137页。)。可见,利用现成的乡治体系推行保甲,或使乡治通过保甲组织获得某些官治特征,并不是统治者的初衷。
事实上,保甲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而是为了保障专制王朝统治秩序而确立的一种强控制机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