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角色于一身的理想的附着体。另外,主要依赖平民阶层的保甲组织,也不可能强有力地从乡村社会束聚资源。这样看来,保甲是无法获得自身独立的支配结构的。既然独立的支配结构并不存在,保甲制度及组织本身的属性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持,就很值得怀疑了。第二,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个其“运作完全靠当地居民自己,地方官只是监督其执行,而不以任何方式直接参与进来”(注:萧公权:《十九世纪之中国乡村》,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45页。)的基层组织,保甲不可能超乎其周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然而,封建国家政权对保甲的设计,恰恰忽视了乡村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忽视了乡村社会分层的基本特点。它悬空于乡村社会的天真创意,以卑御尊、以弱御强的倒挂体制付诸实施,几乎必死无疑。勉强借以摆脱这一命运的唯一办法,就是设法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一些折衷性的策略。
第一,使保甲编制与自然区位联姻,“乡在官方规定中并非保甲单位,但实际上保甲划分通常在乡区划的基础上进行”(注:萧公权:《十九世纪之中国乡村》,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29页。)。
第二,不仅给予士绅、耆老等某些特权,如规定“有乡绅两榜贡监生员,不便与庶民同例编查”(注:于成龙:《弭盗条约》,《皇朝经世文编》,第2654页。),“官幕乡绅,邻人有犯,不与相干”(注:朱镇:《苏省保甲说》,《皇朝经世文四编》,第693页。)等,以减轻二者对保甲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