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节节相制,彼此相保……所谓共同担保,共同责任之义”(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15页。)的株连方式,“强制地使平民百姓之间实施横向的水平监视,以达到有效的社会控制”(注: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4页。)。与建立在调整居民利益关系基础上并以双向作用为特点的地方内生型权力组织完全不同,保甲制建立在对于居民完全“猜疑”或敌视的基础之上,采取的是一种单向性的作用机制。因而,居民对于其实施的积极回应和其实践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此外,统治者对保甲的这一设计起码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保甲要想真正成为国家政权借以向乡村社会延伸行政触角的权力代表,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一个强大的支配结构,而这一支配结构能否生成和稳定与否,又直接取决于支持这一结构的资源情况。这些资源起码应该包括:1、保证组织生存和顺利履行其职能的物质供给;2、有能力承担组织重要职责的权威载体;3、沟通国家政权与乡土社会、以完成上意下会、下情上达任务的可靠媒介。不幸的是,从保甲制度本身来看,它的资源状况并不乐观。虽然封建国家通过它来延伸行政力量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显然既无力为它提供所需不菲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为之单独提供或培育一个集权威载体与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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