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的敌意,还放宽对保甲任职资格的限制,动员士绅、耆老充任保甲长,所谓“保卫闾里,贤者之所应为。古者里宰、党正皆士大夫之选,并非里胥贱役可比。宜踊跃从公,以襄善事”(注:《保甲条规》,《皇朝经世文统编》,第1651页。)。有人甚至主张“乡设一局,以绅衿一人总理,士夫数人辅之”。(注:张惠言:《论保甲事例书》,《皇朝经世文统编》,第1653页。)
遗憾的是,已经凭借宗族等组织牢牢掌握了对乡村的控制和领导权的士绅和耆老们始终没有对类同贱役的保甲组织表现出太大的热情。尽管在与保甲关系密切的乡约中,尚有“士族中失业者间或为之”(注: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但据从翰香研究,被保举为“家道殷实、为人公正、老成练达”的保甲长往往只是或“只身一人,并无家属,时常在其亲谊家存身”,或“潜逃他方”、“外出觅食”的中下层平民甚至无业贫民(注: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他们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官方利益的车领、书手或主要代表宗族利益的士绅保举,并直接受他们的幕后操纵。由此顺理成章的结果便是,在经历了种种妥协之后,保甲组织也仅仅在地方权力网络中争得了一个及其狭窄的“夹缝”位置。它只能在官府和宗族力量的挤压中艰难地生存。其处境如下图所示:
附图
于是,置身于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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