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准军事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从其主管机构的历史演变来看,它最初隶属于兵部(约当是顺治初年至乾隆三年);后移属于户部(约当乾隆四年至嘉庆年间);其后又归属于步兵统领与兵马指挥使(约当咸同间至光绪初年);最后设立保甲局,仍成专一之系统(约当光绪中期)(注: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62页。)。至清末新政始,保甲局遂以次撤废,代之以近代政制意义的警察制(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拟另文专论)。隶属机构的性质,大体上都属于军事系统。
其次,从其基本职能上看,保甲制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使高度分散的乡村居民整体上纳入国家控制体系之中,达到“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乡一邑”(注: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4页。),实现稽其犯令作匿以保安息之政的理想目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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