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稽,游有业,困有归也。不至作奸,作奸未形,责让先及,不至抵罪,抵于罪,则计得之耳,无迟于捕。”然而“会馆且遍,古法寝失。”[7] 表明会馆的合法化在最初还在于它适应了京城为加强对外来士绅进行管理的客观需求,只是随着会馆的遍及京城,这一作用似也大打折扣了。
需要注意的是,最初的会馆还着眼于解决地方士绅来京之初的居住问题,而时人所指的士绅中有相当一部分应该是新任的大小京朝官。
众所周知,官僚制度要求官员实行地域性回避,即官员不得在自己的家乡任职,清代甚至还有“五百里回避”之制,这一制度决定了士子一旦进入仕途、成为官员,就必须远离自己的家乡到另外一个地方赴任。由于地方官可以以官衙为府第,即地方官衙例为前堂后寝之建制,[8] 使得官员可以将办公区与住宿地合为一体,正如文献中所说,“公廨邑闾之首,善理庶政,备燕居,系民望”也。[9] 因此,地方官因公廨中有“备燕居”,不存在居住问题。但京朝官则不同,所谓“自来京朝官必僦居私寓”,也就是说,凡为官京城者都要自择居邸,或购置、或租借,而外省官员入京朝觐或办事,也要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正是由于居住上的不便,自明初以来就有人尝试于北京的衙门内外建造居邸、甚或买房以解决京朝官以及朝觐官员的居住问题。明天启年间的大学士朱国祯记载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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