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代北京会馆的*属性与士商交融 |
|
时间:2007-3-10 10:51:08 来源:不详
|
|
|
住宿。”[25] 河北河间会馆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所制定的《住会馆客寓规条》中也明确规定:“会馆原为乡、会试寒士及候补、候选职员而设,此外别有事故者盖不留寓,即京官未补者、已补未任事者,俱准住,既任事,一月之内外即移出。永不得携住家眷,遇降会试临期,补选者俱宜移让。……乡会之际,亦不许带事外亲友住馆。”[26]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的安徽《泾县会馆新议馆规》曰:“吾邑会馆自有明迄今历有规条,载在馆录。议会馆凡乡、会试赴选及一切正务来京者,俱得居住,其遇乡会试年份,如本邑应试人多,凡住馆者即当搬让。如有占住迟延不让者,公同辞出。”[27] 道光六年(1826年)的安徽《绩溪会馆规条》有,“会馆之设备应试、待铨者居住,此都中通例也。发科受职之后,亦应输资以充公用。”[28] 上述这些住馆条规,自然杜绝了明代经常出现的,会馆“为同乡贵游所据,薄宦及士人辈不得一庇宇下”[29] 的现象,更加适应了官僚铨选制的要求。
由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在京会馆的建立与发展,固然与在京官员的人数、经济实力等有直接关系。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在会馆的发展过程中,它提供了一个为官僚*服务的空间,并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从而不自觉地被纳入了官僚体制的运行机制之下,成为官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其鲜明的*属性也由此可见一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