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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捷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的个案研究

时间:2007-3-10 10:51:30  来源:不详
村公开活动,城市居民人心思变,反对清皇朝的“大逆不道”的言行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同情,清朝在广东的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武昌起义枪声一响,人心多数趋向共和,不待革命党人的进攻,清朝广东当局就在商人和其他城市居民的压力下被迫承认共和制度,广东实现了“和平独立”,革命党人轻易地取得了广东的政权。(注:广东和平独立的经过,笔者在《广东商人与辛亥革命》一文作过探讨。见《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二

    1911年11月9日,广州成立同盟会执掌政权的广东军政府,1913年8月,广东“二次革命”失败,革命党人在广东统治了一年零八个多月。

    作为一个省一级的政权,广东军政府在孙中山解职之后,虽遥奉北京为中央,但在军事、财政、法律、人事等方面,实际上都是独立的。广东军政府取消了道、府两级行政机构,从1912年5月起,成立了广东全省总绥靖处,大致在原来的府或更广阔的地区设立军政合一的绥靖区。各绥靖处督办、总办除有权指挥、调遣所辖区域的军队外,还有“察吏之权”(注:《察吏》,《民生日报》1913年4月1日。)。同清朝一样,县也是最基层的政权。都督直接向各县发号施令,通过民政司任免各县县长,同时,又通过各绥靖处监督各县县长。(注:《粤省军政界之内幕》,《时报》(上海)1912年12月3日。从《广东公报》的公文反映出都督经常通过各路绥靖处督促县长执行纯属财政、民政方面的事务。例如,《广东公报》1912年第55号有《都督令民政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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