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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霞乡土信仰与异域文化之纠葛——从迎神赛社看近代山西民教冲突

时间:2007-3-10 10:51:33  来源:不详
    第二,维系村社团结与认同的要求。一般民众从事民间宗教仪式活动多数是由于个人或至多是家庭的原因,在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往往自己前往祠庙祈祷,对于超人间的力量寄托一定的希望。但这种来自个人的心理解释并不能体现民间宗教的全部内涵。民间宗教除了可以满足一般民众的个人心理需要外,还表现出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分割性(注: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62页。)。只有加上对“己”和“他人”、个人与社会、私和公等关系的界定,民间信仰和仪式才具有了它完整的功能。

    演戏酬神这种仪式正好体现了民间宗教的后一种功能。演戏既是娱神,又是娱人活动,它可以将不同经济利益、社会身份、社会背景的社区成员集中起来,使其融合在一个共同体中。而且“社会”是一空洞的概念,只有当村民共同参加一个仪式时,才能体现出他们同属于一个社会。正因为如此,围绕村庙进行的演戏酬神活动从宗教仪式的角度,体现了村落作为社会互助和认同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在普通村民的眼中,村庙组织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宗教性组织了,而是演化为一种具有认同功能的社会性组织。为了感受和维系社区的和谐气氛,演戏费用虽然颇高,但村民对此绝对不会吝惜。仅在忻州地区,演戏开支超过7000英镑。在富裕地区,如平遥、太谷,每年花在这样的娱乐招待上的费用,则远远超过7000英镑(注:爱德华兹《义和团运动时期的山西传教士》,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64页。)。

    事实上,由于商业发展,灾荒接踵等因素引起的人口迁移,导致近代华北地区单姓村庄很少,移民户多姓杂居村庄占有绝对的优势。与江南地区庞大的宗族组织相比,在华北多姓杂居村庄中,传统血缘性宗族的力量较小,在经济生活中无法对本族成员实行有效的援助。民间经济援助日益走出了亲缘群体的范围,开始从地缘社群中寻求经济互助与社会认同。因此,村落性地缘组织对内部的组织力日渐增强,村庙组织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村庙及庙田被村民视为全村公共财产,参与修庙、演戏酬神活动成为了每个人的义务。在举办这些活动时,村庙组织要求每个人尽到自己的责任,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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