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首出于维护自身权威领导的反教斗争中,民众又是在何种心理意识的支配下积极参与,并且成为斗争的中坚力量呢?我认为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保持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戏乐活动是中国人重要的文化传统,是乡土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平淡无奇的农村岁月里,定期举行的戏乐活动可以把广大农民从枯燥乏味的农活中暂时解脱出来,使他们的精神世界得到充实与满足。社会学研究表明,特定民族持久而强固的习俗一旦形成,往往具有了价值观的意义。任何外来力量对于本土习俗的攻击,都会为习惯法所不容。
基督教进入农村社会后,教会以禁止偶像崇拜为由,不准教民参加任何形式的戏乐活动。这样教民就成为了生活在乡土社会之中而又与其生活方式发生严重抵牾的特殊社群。此时乡土民众维护传统风俗习惯的要求就同排斥基督教交织在了一起,当时山西地方官向居民分摊各项公款,“而于习教者,因其以求雨、演戏、赛会等事为异端,不愿出钱,故于别项公款,所派比常民多”(注:乔志强《义和团在山西地区史料》,山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7页。)。强迫教民多出钱,实际上是强调社会风俗对于所有社会成员的规制作用。双方就此展开的斗争持续不断,愈演愈烈,有的史料甚至记载说:“去岁拳匪之乱,惨杀教民,晋案最大,实由平日各乡社演戏之风极盛,教民不出戏资,积怨日久,故一举发,如此强烈”(注:《义和团在山西地区史料》,第112页。)。近代山西民教斗争的深层原因之一就是教民不出戏资的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民族固有的风俗习惯。于是,风俗就要通过人们的从众行为发挥作用,既然传统习惯有约束力,那么在群体场合,人们就应自然而然地服从传统的约束力,不从众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仇视。
实际上,教会*是十分蛮横的。虽然教民各守教规,向无出戏份之理,但“其间亦有狡黠之徒,吝于出钱,勇于观剧。”(注:《东方杂志》,1904年11期。)这是由于教民生活在下层乡土社会,从小就饱受传统风尚习俗的熏染,演戏虽因敬神,然亦悦耳怡目,藕此可以丰富他们的精神世界。教民的这种表里不一的行为不免要遭致一般民众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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