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为代表的契约文书。他强调指出:“明清农村社会状况与日本江户时代农村状况相比之所以还有许多不明了之处,恐怕与这些契约文书未被充分利用有很大关系。”这些契约文书对于研究包括乡约、会、里甲制等农村社会中各种力量的运行机制与作用等方面有很大的价值。关于乡约,陈柯云认为所谓乡约,是那种在乡村中为了一共同目的(或御敌卫乡、或劝善惩恶广教化厚风俗、或保护山林、或应付差徭等等),依地缘关系或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民众组织,它以非官方的面目出现,在感情上、心理上容易为乡民所接受。乡约填补了封建基层统治中的某些漏洞和空白。乡约与保甲有联系,但也有很大区别,乡约在乡村中更多的是起一种教化作用。到了清代,乡约的作用更多的是应付差徭和发展乡村集体经济(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会”是一种民间社团,其组织功能分为祭祀和公益事业两个系统,而宗族的“会”组织的祭祀和信仰系统的建立,显然是既不脱离传统的宗族生活的祖先崇拜轨道,但又包容了更为广泛的神灵信仰范畴。同宗族的“祠祭”、“墓祭”相区别,“会”的祭祀活动称为“会祭”,“会祭”的经济来源,则在于入会会友割输田产以为“会产”,会产收取“会租”,以作为办祭的开支。“会祭”的祭品分为猪祭与素祭两大类。“会”的大量出现,而且以各种名目割田入会,这本身就意味着宗族生活已开始出现分化,它势必对传统的宗族组织产生冲击(刘淼《清代徽州的“会”与“会祭”》,“江淮论坛”1995年第4期)。 对于“会”的组织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既成的特定集团(包括地缘的、血缘的等集团)为组织基础的“会”,另一种是以个人任意参加而组成的“会”。“会”同乡约、保甲、里甲一样成为农村社会中一种重要力量(涩谷裕子《关于徽州文书所见“会”的组织》,日本《史学》第67卷,1997年9月)。
里甲制、老人制、粮长制等都是明朝建立的农村地方行政体制的核心,对于明初的“老人制”的建立,中岛乐章认为是宋元以来胥吏阶层把持地方衙门,贪赃枉法,地方的名望家族不得不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而明代老人不仅包括有宋元“长者”遗风的富民,也有深受朱子学影响的有教养的“处士”(《徽州的地域名望家与明代的老人制》,日本《东方学》第九十辑,1995年7月)。 但是关于明朝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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