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一文中认为:“由明中叶延至清前期的里甲和乡约都保并行体制下,在农村中,齐民依其家族*地位和经济实力而分高下,仆人则据论落途径而区别为一主仆和仆下仆。总之,明末清初的农村社会是由阶级和阶层交错组成的等级社会。关于“火佃”问题,1997年,刘重日又发表新文,认为明末虽然“火佃”也出现了仆隶化,但这一变化是与明代中叶以后整个租佃关系的形势相一致的。火佃与庄仆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可去、可赘,“星散不一”,他们与地主并不存在着严格的隶属关系。(刘重日《再论“火佃”的渊源及其性质》,《明史研究》第5辑, 黄山书社)。
二、徽州文书与徽商研究
关于徽州商人的研究,傅衣凌的《明代徽州商人》(见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7 月)和藤井宏的《新安商人的研究》(中译本,见《安徽史学通讯》1959年第9、10 期),已有了系统的分析。1985年出版的《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则是这一研究的继续。而利用文书契约研究徽商则是八十年代末期的事情,杨国桢先生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曾经利用徽州文书来研究中小商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1995年出版的《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则是一个新的起点,它即是对过去徽商研究的一次总结,又进行了新的尝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徽商个案研究”一章,这一章有三个利用徽州文书研究徽商的个案分析,即:(1)《徽州文书所见明清徽州商人的经营方式》(周绍泉);(2)对几份徽商析箸阄书的研究(张海鹏);(3 )歙县江氏茶商考略(江怡@①)。第一个个案分析主要利用商业合同文书探讨了商业经营中股份式和承揽式经营方式,并就资金的所有、商业的经营权、盈利的利润分配和损失的赔偿等方面说明了各种经营方式之间的区别及其相互转化途径。该文还将著名数学家、徽州人程大位的《算法纂要》一书中的数学试题作为佐证来分析合伙经商的利润分配方式。第二个个案是对两个徽州商人分家书的对比研究,为我们描述了两个徽州商人的不同商业观念。第一个是明末清初休宁商人汪正科由于“祈解”里役而弃农经商,在“蚨物稍裕”之后,即开始购置田土,以商人兼地主,最后歇业还乡,家产三子均分。第二个是著名的胡开文墨店创始人胡天注和其子胡余德分别于嘉庆年间和道光年间所立的两份分家书。其中颇具特色的是阄书规定:分家不分店,分店不起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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