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土地价格与地租进行统计分析,认为“土地价格高低取决于地租多少”的理论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土地价格的升降原因,要比地租复杂的多,进而得出结论:每一个封建王朝的地价,都是遵循着“两头低,中间高”的规律循环着,而地租额的变化却见不到这种规律性(《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土地价格与地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关于土地经营。徽州地区“歉于田而丰于山”,林木生产是徽州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伦。所谓日计不足岁计有余也”(周绍泉、赵亚光《〈窦山公家议〉校注》74页,黄山书社1993年)。徽州人非常重视林木生产,徽州不但有栽种林木的经验,还有各种管理、养护的措施,斧斤以时,严禁乱砍、滥伐和防止火灾,明清徽州许多地区性的封山禁约和官方告示生动地再现了养护林木的一些情形(张雪慧《徽州历史上林木经营初探》,《中国史研究》1987年1期)。 徽州人在山林经营中主要采用的是“力分”这种经营方式。“力分”是相对于“主分”而言的,是出力于土,因而得到产品分籍。决定“力分”比率的大小与“栽苗工食”、“长养工食”有关。“力分”出现于洪武年间,天顺年间形成惯例。山林“力分”的出现所导致的山林所有权与租佃权的分离直接影响到土地经营中的“田皮权”的产生。(陈柯云《明清徽州山林经营中的“力分”问题》,《中国史研究》1987年1期)。
粮食亩产量是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古代文献对于亩产量的记载比较笼统,很难确定具体的农田亩产量。然而,若要弄清一个时代和一个地区的地租剥削量,考察其农业发展水平,就必须探讨标志该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的亩产量。1992年,《明史研究》(第2 辑)发表了周绍泉的文章《明清徽州亩产量蠡测》,1993年,《中国经济史研究》第3期也发表了江太新、苏金玉的文章《论清代徽州地区的亩产》。两篇文章都是利用契约文书等第一手的材料来计算亩产量。前者通过对大量契约文书的综合整理,确定出亩租额与亩产量之间的适当比例,进而推算出当地的农田亩产量。后者也是利用地租额来探讨亩产量,并指出清代徽州地区的亩产量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收成好坏更多的是与年成好坏联系在一起,而不要过多考虑主佃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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