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四川资州孙氏,乾隆五十年丈夫因患病没钱医治,与小妇人商量另嫁,小妇人应允,改嫁与伍大利,前夫得财礼3600文(川督李世杰51.1.25)。
在档案调查中,这类案例发现不少,全国各地都有。而河南和湖北两省比较突出一些,由上述几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妻子是这些家庭生存的重要的调节工具,而为了丈夫和子女的生存,这些身为妻子和母亲的女人甘心被嫁卖,不能不令人感到慨叹,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卖妻多发生在小家庭中,并且在有子女情况下,将卖妻放在首位,可见妻子在家庭的维系中地位的低下。
2.因妻子与人通奸而嫁卖。
在传统社会中,妻子与人通奸在“七出”范围之内。正常的做法是将妻子逐回娘家。而根据个案,丈夫往往采用嫁卖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既使自己洗刷了耻辱,又得到一笔收入。这是妻子具有夫家财产性质的又一体现。
江西乐平县王均彩因其妻与人通奸而嫁卖,程荣年出80两承娶(江西抚贺裕城53.11.7)。
湖北钱江县赵揆仪,33岁,父母在,娶妻甘氏,没子女。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因赵氏与人通奸时被撞见,把女人休回,托熟人说媒将赵氏嫁卖与毛慎宗,议定财礼16千,小的写立婚书(湖北抚姚成烈, 49. 6.22)。从这一个案可以看出,即使被休回的女人, 夫权的余威还能显现出来。
河南睢州郜山根供:21岁,父母故,娶高氏。乾隆五十年五月二十日撞见妻与无服族叔郜驴行奸,打妻一顿……小的因告官徒然出丑,随托李二为媒,只说高氏为孀居弟妇改嫁与刘富为妻,得了6 千钱财礼……(河南抚毕沅5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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