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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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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3:0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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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无论妻子被丈夫嫁卖,还是媳妇被公婆等亲属嫁卖,都是对中国传统社会妇女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低下状况的生动而深刻的反映。在这里,妇女形同丈夫家中的财产,而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人”。另外,卖婚买婚具有婚姻再分配的性质。那些在经济条件许可时结婚者由于生活境遇的恶化,难于维系家庭的完整存在;而那些经历几年、十几年积累具备了基本经济条件者则想娶妻生子,很可能由于年龄相对较大,加之财力不雄厚,难于在初婚妇女中获得青睐,只好将目标投向卖婚者(当然也有寡妇再婚者)。虽然这种婚姻再分配是不道德的,甚至残酷的,乃至违法的,然而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二)卖婚对象
表2 买卖性再婚状况
地区 被卖妇女状况 买妻人 资料来源
吉林 张氏28 李士清,买妾 议政大臣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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