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他人通奸被休女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名声不好,不过他们的再婚一般不存在问题。这说明在女性短缺的婚姻市场上,道德标准是在次要地位的。不过我们也遇到一例被休妇女再婚遇到困难。山东蒙阴县唐崔氏供:刘唐氏为女儿,15岁嫁给刘玉为妻,乾隆五十年,刘玉因女儿不守妇道给了一纸休书把女儿休回家。小的几次央人说媒把她另嫁人家,都嫌她轻狂,没有人要,小的没法,只得养在家里(议政大臣阿桂.53.2.17)。
然而,也有丈夫不参与前妻再婚活动的案例。江苏崇明县龚金妻张氏因短雇在张允庄家,与张允庄行奸,龚金发觉后,将张氏休弃赶逐出去,张氏因父母已死,没有依靠,只得改嫁(议政大臣阿桂51.10.16)。
除丈夫卖妻之外,还有一小部分这类情形,即丈夫长期出外,公婆等家人生活困难,视媳妇为生活累赘,卖妻则可收一举两得之效。如云南普定县娄顾氏工,78岁,夫死,生四子,俱分居。小妇在幼子娄尚鲁家同住,乾隆四十五年十月,幼子出外佣工,一去两月有余无信息,又值年底,没饭吃,小妇贫苦难过,起意把媳妇童氏改嫁,家中省人吃饭,又可得收财礼度日,当捏对媳妇说,闻儿在外身死,劝其改嫁。结果嫁出(贵州抚李本,46.12.22)。
还有个别妇女在不明丈夫下落的情况下自嫁。
贵州开州湛氏,29,丈夫出外音信全无,表兄38岁在其家种土佣工,发生奸情。后因穷苦自己作主改嫁余国用38岁为继妻,得财礼1800文(议政大臣英廉48.5.8)。
在一夫多妻家庭,丈夫故逝之后,若家穷苦,正妻会将妾嫁卖掉。江西彭泽县王氏,22岁,嫁姚祥吉为妾,生子一。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正妻张氏因贫难度,要把小妇改嫁,说与黄升为妻(议政大臣阿桂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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