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跟一般的疾病基本只与病人及其亲属直接相关不同,瘟疫一旦发生,就关乎整个社会。尽 管不是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次瘟疫都会引起上自朝廷、下至病家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救疗,但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瘟疫的发生都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对策。从这些对策中,我们不仅 可以看出清代江南疫病救疗事业的发展变化,而且还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当时的社会反应机制以 及国家和社会间的关系。
一
在历史上,特别宋元时期,国家曾对瘟疫的救疗采取过较为积极的政策,如朝廷要求各地 设立救济贫病的惠民药局,在大疫之年设置病坊收治病人等①。不过,到了明代,国家政策开始逐渐转向消极,只有惠民药局的政策仍予继承。明中期以后更是普遍没落,渐由原本的 经常性药政机构演变成在灾难时才开启的公共卫生机构②。进入清代,这一趋势也未随着新王朝的朝纲重整而得到扭转。清朝统治者在各地设立惠民药局的指令都没下达,所以,江南 地区大多数明初建成的惠民药局到清代多已废而不用③,仅少数仍在瘟疫之年作为临时施药之所而偶尔发挥作用④。而仍在发挥日常施药功能的就笔者所见,惟康熙时德清县的药局, 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拯疾,本县惠民药局,每年动支,无碍官钱,则令医生收买药材,修制药饵,遇人及禁囚有疾,诊视治疗。”⑤这自属于官方对瘟疫的救疗,不过它只是 官员个人的行为,与当时国家的政策无关。清代国家对地方医疗资源的制度性建设,大概只有对地方“医学”的设置,清官制规定,“府正科,州典科,县训科,各一人(俱未入 流——原注),由所辖有司遴谙医理者,咨部给札”⑥。仅凭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对一个州县的医药和救疗起到切实的管理作用,显然不切实际。因此这种设置至多也只有象征意义, 而且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在德清,“医学,署缺建,但寄治药局而已”⑦。而清中后期的一些方志则往往标明“今废”。
由上述可知,清代国家对疾疫制度性的救疗基本阙如。不过,制度之外,朝廷有时也会临 时性采取一些救疫措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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