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从资料的排比中还可发现,同治以前所立的医药局,都是临事而设的临时性机构, 此后则出现了众多常设的医药局,而且设立的时间也未必是有疫之年。这一现象反映了官府和国家职能变化的新动向,即在社会力量和外来文化的双重促动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府渐 趋把日常疫病救疗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在清末新政中,卫生和医疗职能更加明确和制度化了②,体现了国家和官府职能的某种扩展。
2.制送丸药。延聘名医对症裁方,固然有益疫病的治疗,但在医疗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官 府只好退而求其次,采取请人备制丸药分送病人的办法,藉此扩大救疗面。如在康熙年间,宁波“岁疫疠,郡太守开局施药,(范)洪宿精心炮制,铢两不苟,赖以活者甚众”③。康熙 四十八年(1709年)夏,苏郡大荒疫,陈府尊鹏年捐俸复合避瘟丹施送,即“太乙丹”,“姜、许、徐等村庄,疫疠盛行,公亲诣散药”④。
3.建醮祈祷。由于鬼神司疫仍是当时相当普遍的一种认识⑤,所以,建醮祈禳以驱避疫气 的方法也常常为一些地方官所使用。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春,“疫疠偾兴,民受其困。时大宪率属吏致斋告虔,思所以为民请命者备至。余请于上台,延师叔侄祈祷。继而甘霖立 霈,@①气旋消,吴民大悦”⑥。不论这能否起到实际的效用,至少仪式本身显现了官府的职能和权威。
4.刊刻医书。在大疫流行之年,刊刻切中病情的医书,以使更多的人得救也是当时常见的 救疗手段,这主要由社会力量施行,但也为一些地方官员不时采用,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 ,吴门时疫盛行,藩司“悯编户之疾苦,如@②(K24M202)之乃身,遂下询疫所自始与所 为治”,见周扬俊之《温热暑疫全书》颇有医效,遂“命急付枣,以公同志”⑦。
此外,官府奉国家之令对灾荒的救济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疾疫救疗行为。在出现疫灾时 ,官府对尸体的掩埋、病人的隔离以及卫生的管理等等,也都应是救疗行为的一部分。这些都是有待专门研究的课题,于此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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