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饥民大量滞留京城,圣祖除命粥厂施粥外,还“遣太医官三十员分治饥民疾疫”⑧。在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清宣宗 就曾对京城的瘟疫的救疗发出过指令:“朕闻京城内外,时疫传染,贫民不能自备药剂,多有仓猝病毙者,其或无力买棺殓埋,情殊可悯。著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俱选良方 ,修和药饵,分局施散,广为救治。”⑨据王清任的记载,在这次救疗中,“国家发帑施棺,月余之间,费数十万金”⑩。救疗力度可谓不小。不过,这样的举措非但不常见,似乎也 主要限于京城。在江南,笔者未曾发现朝廷就救疗瘟疫而对地方官府提出过具体的要求,而且从康熙在李煦奏折上的朱批来看,也很难说得上关心。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李煦 奏闻苏州“民间颇有疫气,地方官现在设立药局,选医调理”,玄烨批道:“知道了。皆因一念等作反,民间无知,叫他哄了,所以有此一难,亦未可知。”六月,李煦再奏“民间疫 气已消,间有一二患病未愈,地方官现在选医调治”,康熙再批道:“览此奏折,深慰朕怀。以后收成若好,民命得苏矣。”①康熙在这两则主要奏报疫情的奏折上的批语竟只字未提 疫气,表明他关心的主要是民间“作反”和“收成”,至于瘟疫这样相对并不“紧要”的事,既已采取措施,也就毋庸多言了。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对荒政最为重视、制度也相对最为完备的朝代②,然而何以对瘟疫救疗 态度却如此消极?其缘由:第一,瘟疫虽有碍民生,但毕竟不像水旱蝗等自然灾害会对王朝的统治产生直接的危害。第二,正如梁其姿所指出的,因为官办医疗机构和事业效率低下以 及明中期以后,地方社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充足,社会力量在这方面的活跃不仅弥补了政府的消极,而且比官办事业更具效率③。第三,还应该考虑到,在技术上,瘟疫的救疗要 比饥寒的赈济复杂得多。首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医疗水平和资源不尽一致,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资源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治疗瘟疫;其次,中医治疗讲究阴阳、寒热、虚实、表里 ,若不能对症施药,可能会适得其反;再次,疫情千变万化,病人遍处各地,延医治疗也复杂 异常。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作统一的规定,反而不如听任地方社会相机行事。
当然,国家缺乏救疗疾病制度上的规定,并不表明此非国家的职责,实际上养育民众、爱 民 如子乃是国家一再公开宣扬的教条,其职责理论上应该是无所不包的。特别是对地方官府来说,长官乃“民之父母”,所以,子民染病,尽管他们没有这方面明确的责任,但只要有 适 当的资源可供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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