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扶之意。”①
嘉道以后,同业或同乡的会馆公所的规条中,逐渐增加了救疗疾疫的内容,如道光三十 年(1850年)苏州水木匠业兴修公所,“除在香山购得□□□□为同业丧葬之地,并议各作先为 捐凑钱一千串修葺,添设医药棺木”②。光绪年间设立的四明公所长生同仁会设有医局,在 宣统元年(1908年)重订的条规中规定“议每年医局助洋三十元”③。此类规定在史料中并不常见,不过,它的出现,至少从一个侧面表明,嘉道以后日常的疾疫救疗已引起社会各界越 来越多的关注。
慈善机构 这里所说的慈善机构指的是由或主要由地方社会举办,面向社会展开经常性救 济活动的社会组织。施济行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为,具有救济功能的社会组织也早先秦就已存在,不过长期的、持续的由地方乡贤举办的非家族、宗教和官方的慈善组织则是明清以 来出现的新事物④。它们以济贫为主要目标,有时也会涉及疾病。清朝建立后,由于国家在疾疫救疗方面的消极,长期以来,由官方举办的经常性疫病救疗机构在江南地区基本阙如, 直到同光时期,一些由地方官府举办医药局才重新出现。由于原本官办的一些医疗机构效率低下,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这种缺失似乎并不会使地方社会产生某种缺失之感。并且,由地 方人士举办的某些具有这方面功能的慈善机构,还可能让当地社会得到更实际的裨益。清代江南地区最早建立的具有疫病救疗功能的慈善机构是杭州建于顺治年间的悲智社⑤,道光朝 以前这类慈善机构虽有出现,但数量较少。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时空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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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 时 间 │ 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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