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是一种软性机制,使救疗具有不确定性和非普及性。因此,从现代的眼光来看,这虽然是一种可资且必须利用的资 源 ,但如果缺乏国家的调配、管理和某些强制性规定,这种救疗的局限性十分明显。
(二)日常性施疗
虽然瘟疫常常以暴发和流行的形式出现,不过,散发性瘟疫更为常见,特别是夏秋两季。 因此,除了临事性的瘟疫救疗,社会还常常举办一些经常性的救疗活动。举办者既有个人,也有家族和行业公所,更多的则是社会慈善机构。
个人 开展经常性的施医送药,需要有较为雄厚的资金来源,且有赖一定的制度和机构才能保证其持久运作,故以个人之力举办这类活动,并不容易,也难持久。故而,个人活动在 这类救疗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不过,史籍中仍有不少此类记载,如乾隆间常州的钱维岳,“ 精医理,从学者皆精其业,尝纠内外各科设局小茅山,送诊施药,历久不倦。”⑥乾嘉间钱 塘胡宗溥,“夏制痧药,冬制绵衣,岁施送以为常,置田数十亩以为恤厘资”⑦。同治十三年(1874年),青镇沈宝樾“于本镇创设施医局,就医者三千六百余人;乙亥(1875年)于 家中创施外科医药,就医者达一万七千余人”⑧。它们多见于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且也以乾嘉以后为多。
家族与行业 宗族和行业的会馆或公所是明清社会非常重要的社会组织,这两类组织,特 别是宗族,都具有一定的救济功能。不过,在这些救济中,对疾疫的救疗不占重要位置,可能正是因此,现有的研究很少提到这一点。但从现有的材料中,笔者发现宗族与行业对疾病 的 救疗即便不够重要,也不可忽视。比如,常州王氏的《参改义庄规条》规定:“庄内则有名医生,议定每季薪俸若干,择诚实药房,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 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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