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稍后,“各行长经于(正月)十三日在拱日门mā@②庙会商,即联同给盖印章,俟于十五早三点禀督、抚、两司以迄府县各宪,众议各行先捐银二元作费用,十四携往mā@②庙亲交”。(注:《公议联禀》、《行商会议》,1897年2月11、16日《香港华字日报》。)锦纶行(丝织业)东、西家有纠纷,常以“落庙议事”的方式解决。(注:《论机房亟图改良以挽利权》,1907年3月27日《广州总商会报》。)1901年制鞋工人“在十二铺三界庙集议”,要求每造鞋一双增加工价七厘。(注:《羊城仙迹》,1901年11月22日《申报》。)江门商会成立之前,商场事务集六庙解决,值事由各行推选。(注:钟伦:《江门商会概述》(未刊稿),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藏,社-18。)不过,笔者所见报纸刊登的集庙议事报道多数是有关该街区居民的事务。
施舟人对清末台南的街坊祀神社的研究(注:施舟人:《旧台南的街坊祀神社》,见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使我们想到晚清很多城镇都有大量属于居民的神庙,他所关注的主要是庙宇和神社的组织和宗教职能,而没有谈它们的世俗功能。贺跃夫对包括街坊自治组织在内的清末广州社团做了研究,但他也认为广州街区组织的不少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注: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238-241页。他的《近代广州街坊组织的演变》(香港,《二十一世纪》总第35号,1996年6月)对广州街坊组织做了专题研究,但对其议事方式谈得不多。)。本文在施舟人、贺跃夫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清末广州居民如何在街庙讨论、处理涉及本街区公共利益事务的情况,而不再讨论其祭祀组织、宗教功能等问题。
(二)
当时街区的公共事务,其最要者,大概是防火和防盗。
广州的房屋多是砖木建筑,而且非常密集,一旦发生火警,顷刻延烧大片。所以,各街道都先后雇请了专职的救火队,购置了“水龙”,街道之间也约定发生火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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