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互相驳论”,“县宪以其各执一词,判饬再投街众妥为调处”。(注:《顶铺争执判投坊众调处》,1907年2月18日《广州总商会报》。)在这一案中,发生民事纠纷后,坊众已经调处过一次,因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所以告到官府。但官府仍未能判决,竟将案件发回坊众处理。
街庙是初步处理—些民、刑案件的地方。街道抓获盗贼和其他违法者都会先送到街庙,集众商议如何处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解送官府。1895年,有送信人持“信到付资一百文”的信件送到某店,被怀疑诈骗,坊众“乃呼更练,将欲捆送上庙,集众解官,以惩作伪”(注:《伪函图骗》,1895年5月22日《香港华字日报》。)。1899年,第十甫坊勇抓获抢匪,“连原赃押上坊庙”(注:《疑团待剖》,1899年10月3日(广州)《博闻报》。)。1900年,房主何某带人到惠爱八约一间腊味店催收店租,发生纠纷,“经由街众集庙公议,将何等7人并该店司事一并送至番禺县讯办”(注:《责令赔偿》,1900年8月9日(广州)《博闻报》。)。同年,某店员因向天试枪误伤他人,“安勇到该店执其店东并凶手,带至庙中请众调处”(注:《弄枪伤人》,1900年7月5日(广州)《博闻报》。)。1900年,—个貌似营勇的人在寺前东街一家押店被不明身份的人开枪打死,“店主惧祸,集庙公议,禀请县主相验”(注:《粤海春涛》,1900年3月25日《申报》。)。1899年,城西复古约店伙与食客因饮食费争执,店伙把食客殴伤,坊众“将伤者扛入店内,集庙理处”;但伤者亲属不允调处,坚持要告官。(注:《因小失大》,1899年9月23日(广州)《博闻报》。)在后—个案例中,如果伤者亲属接受调处,那么,即可私下和解,不必再告官。1900年,桂香街梁李氏7岁的儿子被同住的赵亚瑞带走,梁李氏一方面四处寻访,一方面“投坊人集庙理处”(注:《同居作拐》,1900年6月11日(广州)《博闻报》。)。在这个案例中,梁李氏也是首先投庙而不是先去告官。
对一些罪案,坊众有时集庙处理而不报官。1898年,西关丛桂坊富室高姓已辞工的梳佣,偷去高家一颗珍珠被抓获,“经坊人集庙公议,将佣缚而挞之于市,然后释之”(注:《梳佣窃珠》,1898年12月14日(悉尼)《东华新报》。“梳佣”是专门为女性服务(梳头)的女佣人。)。1900年,十三行东闸抓获入店行窃的小偷,“交练勇捆缚上庙,集众办理。不意认识该匪乃新豆栏更夫,以更夫作贼,更无可原,且邻近近日晒晾衣物,频频失窃,遂于十四日将其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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