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内各街,示儆释放。”(注:《更夫作贼》,1901年1月23日(悉尼)《东华新报》。)在清代,盗窃有可能是重罪,得赃较多或累犯可以判处徒、流甚至绞刑,但对这两个案件,坊众集庙决定实施私刑后便将案犯释放。
在清末新刑律实行前,所有奸案都是犯罪。但从一些资料看,不少奸案是由坊众集庙处理的。1898年,城内越秀坊“拿有野鸳鸯一对,缚于庙前,集众议办”;坊众决定“罚乙(男方)白金五十枚,以三十六枚给氏夫为花红,以十四枚给坊众买爆竹沿街烧放,拔除不祥”。(注:《罚奸赔丑》,1898年10月29日(悉尼)《东华新报》。)1899年,城内九如坊某家的婢女同店员幽会,被坊众发觉,“乃牵之集庙”(注:《柜里青衣》,1899年9月29日(广州)《博闻报》。)。另一个婢女打算随情人私奔,被主人发觉,主人乃“传各坊人集庙”处置此事。(注:《拐案详述》,1900年6月15日(广州)《博闻报》。)1904年,西关第三局巡兵,经常到第五甫一个丈夫在外洋贸易的*家中逗留,“邻里及业主均不能忍,因是集庙公议,着司祝及更夫向该管巡目告知,并责以以后不得派该巡丁人坊内有坏风俗”(注:《粤东省城警察之腐败》,1904年11月11日《香港华字日报》。)。1912年,住城内四牌楼的80余岁的哈志“搂奸同街梁虾妹”,“后由坊众察之,上庙集议,以哈年老而行同狗豕,实属有碍风化,将哈志交广州地方检事局讯办”。(注:《老而不死之*虫》,1912年7月25日(广州)《国民报》。)
大量有关家庭、婚姻的纠纷是通过坊众集庙解决的。1898年,住某街的张某去世,乡下的侄儿某乙想霸占全部遗产,到省城逼迫张的二妾,二妾“投诉街坊,立将某乙扭赴番禺县署”(注:《秦镜高悬》,1898年11月2日(悉尼)《东华新报》。)。长塘街一个寡妇被过路人误认是逃妻,“更练驰至,乃拘此人入坊庙集众议处”,“众乃令补回花红金,并燃放爆竹以旺妇宅门,遂释之而去”。(注:《执孀认妻》,1895年9月9日《香港华字日报》。)广州及珠三角一带有一陋俗:新妇是处女,婿家就送给岳家烧猪,不是则不送,还会遣返新娘,索回聘金。这就往往引出纠纷,要由坊众集庙议处。1900年,陆某诬蔑自己新婚的妻子并非处女,要求岳家退还聘金,引起纠纷,“遂集坊庙议处,坊人圪为不平”,结果陆某不能在该坊立足,被迫迁走。(注:《亲家冤家》,1900年6月4日(广州)《博闻报》。)同年,许某因不熟悉广州的风俗,在新妇归宁时没有给岳家送烧猪,岳家1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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