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梳理,试图从厘金税收的角度探讨晚清中央、地方、商民之间的利益博弈。
一、官方的“裁厘统捐”
厘金之弊为中外上下所不满,仅作形式上的改革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注:参见杨华山《论中国近代早期改良派的“裁厘加税”思想》,《辽宁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裁厘加税是新商约谈判的中心内容之一,清政府尚在谈判过程之中即谕令各省试办“统捐”,以为裁厘加税的预备。
各省之中,江西是全国最早试办统捐的省份。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二月,江西巡抚、布政使柯逢时上奏江西厘金改办统捐。他们将大宗货物如木植、夏布、土靛、瓷器、萝卜条等本地土特产品及外省运来之麻、福建所产之烟丝,“次第改办统捐”。统捐征收之法,因各地情形不同,或添设专卡,或由原有厘卡兼办,或归并州县就地征收。凡已完统捐货物,粘帖印花,经过下卡只许查验,不准补抽,如有漏捐则将货物全数充公;所有各卡向年收数悉为剔除,专归经收统捐之卡一并征收。据称,“现在收数渐形畅旺,商民亦翕然称便,此外尚有茶叶、纸张一切土货亦应并改统捐,已分派委员陆续查明开办”[2]。这就是清末官方裁厘统捐的最初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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