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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财政思想的近代转型以预算和财政分权思想为中心

时间:2007-3-10 10:55:39  来源:不详
纯然法律上之形式也。有倡为财政委任说者,谓政府之支出义务,人民之纳税义务,本可依法律以执行之,而必编制预算者,乃议会付与政府以执行收入支出之权能者也。有倡为行政责任免除说者,谓预算不成立则政府于支出当负责任,议会所以参与此行政规条者,不外预免除政府行政上责任之旨趣也。”关于预算的本质,该文认为,应注意四点:(1)预算案之根据自租税承诺权而来,“欲维持国家之生存发达,不得不征收租税以应支用。然租税之负担在于国民,非得国民之承诺而徒恃强制力以征收之,未免为无理之举动。故立宪国家所以必待议会承诺者,盖恐国家流于专断有伤人民之感情也。”(2)预算制度是专制政体向民主政体过渡过程中君民冲突、民权发达的结果;“各国之立宪也,莫不因君民冲突,乃由君主让其权力之一部于人民。而其始也,亦莫非因人民之要求而得之。租税之承诺权,其得之也亦同。”(2)预算之目的在于公示于民,接受人民监督:“租税征之于民,用之何途,但使国民知之,若但供政府之浪用,纳税者其能无怨望乎?我国以财政困竭之故,百端罗掘以济要需,然其充何者之费用,吾民不得而过问也。今拟编制预算案,是欲公示于民矣。”(4)预算的作用在于对政府支出形成约束力:“国家之所以编制预算案者……凡立宪国家制定以后,收入支出皆不得越其范围,是谓有‘拘束力’。此拘束力者非政府自拘束之,而议会拘束之也……凡立宪国家之预算案大抵皆首先提出于下议院,谓之‘先议权’,盖以纳税者为全国民而下院议员大率由国民直接选举,岁出入之增减于其担负有密切之关系故也。”该文的结论是:“预算一事乃政府引起,我国民对于政府而行使其监督权者也。国民如放弃其责任而不尽其监督之责,是谓自弃其天职。”[7]从这篇论文的内容可以看出住,作者对预算的本质、作用等的认识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试办之宣统三年预算案发表后,梁启超发表《度支部奏定试办预算大概情形折及册式书后》一文,对清政府颁布的预算草案的收支不适合问题进行猛烈抨击,谓:“预算非他,实一国行政之悌鹄也。无论何种政务,行之必需政费。而立宪国之所以有预算者,则除预算表岁入项下遵依法律所收诸税则外,行政官不得滥有所征索,除预算表岁出项下所列诸款目外,行政官不得滥有所支销,此立宪国之通义也。故无论采量入为出主义,抑采量出为入主义,要之其第一著必期于收支适合。而编制预算案之所以其难其慎,非大*家莫克胜任者,则正以此调合收支之手段,非通筹全局确立计划不能为功。而全国人欲观政府施政方针者,皆于预算案焉觇之。”[8](P298)次年梁氏又发表《为筹制宣统四年预算案事敬告部臣及疆吏》一文,指出编制预算必须注意之事项有五:“一曰收支宜必求均衡也,二曰编制之事,宜由行政官担任也,三曰编制权宜集中于度支部也,四曰编制宜以春间著手也,五曰体例格式宜厘定也”[8](P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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