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 1276 1080 -196
二十五年 1213 1054 -159
二十六年 1171 1109 -62
二十七年 1226 1138 -88
二十八年 1277 1079 -198
二十九年 1378 1142 -236
三十年 1188 1125 -63
三十一年 812 1321 509
三十二年 739 1271 532
三十三年 776 1241 465
三十四年 974 1311 337
合计 29310 30783 1473
说明:奏折原藏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三十五年月折包中,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编《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0—152页。严书数字引自原书表二。在制表过程中,对所引数据进行了四舍五入,保留到万斤。斤皆是清时官衡,未折算。
但是,严著据此数字来对清代云南的铜产量做的估算却值得商榷。严认为,云南全省的铜矿产量,应是上述所收官铜数(含抽收矿税和收买余铜,以供京局、省局和外省采买),“还应加入私卖和准予自卖的那一部分”,严将这一部分估计为10%(注:参看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第22页。)。这样,严估计的历年云南铜产量,即前述历年的官铜数除于90%。这一结论从严书出后,包括张煜荣、韦庆远在内,都基本采用了严的说法,无人对之提出质疑。应该说,严以官铜量来估算全部铜产量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十分之一的铜作为通商铜是从乾隆三十八年开始的政策,然私铜问题从有官买政策以来就一直存在,也并不因通商铜的存在而消失,严仅将通商和私铜估计为10%来说,大大偏低了。我认为这个估计是有问题的。
如果我们换一种方法,从铜业生产的成本入手,去讨论通商铜和私铜至少应占的份额,对解决这个问题更为有效。
关系到矿民(投资者)收益的生产成本,主要是几个大的方面:劳动力成本A;税率B;矿的品位C;采炼中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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