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为其树碑立传,留名青史。然而,应该看到的是,那些自愿捐资的人们多少会受到被政府倡导的社会主流思潮的影响,这就是儒家学说。儒家学说强调的道德基础是“仁”和“义”。“仁者爱人”,即以善之伦理道德,处理人际关系、社会事物。“克己复礼为仁”,要求人们克制自己的私利私欲行为,以达到仁的境界。在当时的中国,儒家、佛教、道教(也有一些佛教僧人、道教人士进行捐助活动),这些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的精神价值观,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使一部分官员、士绅、富商、宗教人士,比较忠于这种伦理观念,甚至达到了信仰的程度,以此为标准进行道德自律,把捐资、捐助看成是完善个人道德,达到“仁”、“义”最高精神境界的一种行为。因此,无论人们为了个人利益,投入资金的动机有多么不同,而他们捐助的结果是建设或修筑了路、河、桥、船、集市、货栈、铺房、旅店、航行标志、救生船等各种基础设施,而这些设施无疑又为商品流通提供了服务。所以在这里没有必要过多看重人们的动机,他们捐资、捐助的过程与结果应该比其目的更重要。个人捐资,是个人收入的转移,是个人从自己腰包里拿出一部分收入,进行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又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配置。这种普遍性的官民捐资、捐助情况,应该属于诺思提到的意识形态作用,它“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39】(P.48)可见,意识形态并非仅仅能起到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而且它还有直接推动经济增长,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建青.清前期的公共事业经费【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4):118~132。
【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商务印书馆,光绪34年(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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