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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并不禁止,但规定:“止许每人索钱一文,每船载人二、三。如小船多索,许义渡扭禀,义渡违禁亦许小船告官,立法无弊,可垂永远。”【34】(卷之1,《舆地志·山川》,《张凤诰神溪渡义田记》乾隆十五年)

如上所述,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主体是政府和民间。政府投资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国家*、军事、财政的需要。其次是稳定社会,减少和避免民间冲突。如地方政府对市场设立的地点十分关注,民间申请建立市场,地方政府核查实情,给予批准。若因设立市场而发生争端时,政府就不批准了。【15】(第3卷,P.98)这说明地方政府是把安定社会放在首位,发展商品经济在其次。当然有时亦有为商贾、行旅服务的目的,但是应该说其在政府整体目标中占极其次要的地位。康熙四十三年,山西汾河淤滞,只可纤行小船通行。皇帝上谕:“若疏浚河道,则于商贾、民人有益。”于是,山西巡抚噶礼遵命勘查河道,疏通淤滞,并“照习行湖广省、四川、辰州等河浅滩之鳅船、马羊船式样造小船,复行验试,必令通行。”【29】(康熙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山西巡抚噶礼奏报小船已经制造完毕折,P.334)如果说政府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制订了某些政策,并投资进行建筑、维护、管理的话,其目的很难说就是为商品流通,为民众利益提供服务。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政府投资的结果是建设、修筑了路、河、桥、救生等设施,这些设施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利用,自然也起到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作用,所以又不能说政府没有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尽管其没有为民众提供服务的意识。在清代,中央集权是国家政权的形式,专制体制是国家政权的本质。政府则是专制体制下执行权力的机构。清代的政府以皇帝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及各地方官员组成,行使国家权力,其职能是巩固清王朝的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政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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