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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

时间:2007-3-10 10:56:26  来源:不详
)江西也设了救生船,“星子县康熙二十二年捐置田租,”供给水手、舵工工食,不敷“公项动支”。“雍正六年间议详,所有救生船水手、船头等工食,并添置家伙,与遇修造船只、奖赏闰银,……与南康府同知巡湖哨船水手工食,并各船所需铜锣、鸟枪、火药等项,请于解司地租银内拨给。……按年将支过银数造册报销。”乾隆时在“江湖最险之处添设救生船一十三只,其旧有船只,一并改造,于司库公项内动置。”【12】(卷1,《救生船条规》后《附载工食奖赏修造等银两运用支销款项》)雍正十三年,政府谕令四川省在奉节等县,“各设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同年湖南湘阴、巴陵、华容三县公款设立救生船,对所募舵工、水手,“动支三分公项银两,按季给发工食。”如果他们救出落水人,地方官就进行“捐赏”,如果不实力抢救就被处罚。【13】(卷2,《兵律·关津》,《设立救生船只》)乾隆元年政府又令四川设立救生船,“以防商民意外之虞。其所需经费准于正项内报销。务令该地方官实力奉行,毋得草率塞责。”【31】(卷30,乾隆元年十一月丙申,P.617)四年谕令南方各省设立救生船,“南方号称水乡,长江大湖,洪涛巨浸,每遇风浪骤发,人力难施,向有设立救生船之处,每年颇多救济。但恐经费不足,则为数无多,而稽查未周,则为善不力。”并“永远遵行”。【31】(卷90,乾隆四年四月乙酉,P.391)北方山西河津县禹门渡、陕西韩城紫阳两县、甘肃的一些县也都设立了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

总之,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是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建设的。以下的实例说明了这一点。四川忠州神溪渡,在州城西南岸,为州与外部联系的大道。“神溪渡乃一郡之通津也。向有渡船,悉民间私置,各占日期,既需索行人于当下,复指派升斗于秋成。且或去或来,任其自便,渡者苦于守候,非一日矣。”“渡船皆系附近居民造设,以博蝇头,重载多装,不能早晚时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人们响应刺史的号召,捐资建立义渡。“南北两岸各泊船一只,每船用夫一名,常川守候。当令其丰衣足食,得专司其事。”渡船与渡夫的经费来源,用共同捐资的二百千钱买田,每年租谷九石来支付;另一方面州政府“又拨花林驿官基一所,每年有课银四两二钱。查废寺田地两分,每年租谷七石,共收租谷十六石,课银四两二钱,以此分给两岸渡夫。”义渡建立之后,州政府认识到,“尚如概禁民间小船,则义渡居奇,亦必肆行勒索。是未收其利而转受其害。”于是规定管理章程:“令义渡停泊两岸,往来渡者不得过八人,载一牛马,即减去二人,不许分文需索,亦不许拥挤迟延。或此船装载不了,暂候彼船再渡,以防不虞之虑。”对民间经营性小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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