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中的集市,有部分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间自然形成的交易市场,后由地方政府承认,并对其进行管理,征收商品交易税。也有由政府强制官员捐资建立的集市,这类集市应视为政府行为。但与修建路、桥等设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没有店铺等设施,也就不需要投资了,“在北方,村镇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连的广场上举行,为此特别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没有的。”【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边境之人络绎趋赴,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交易者权其值而与之。”【16】(卷之1,《地舆志·集市》)
民间自行设立,或者由某人捐资购地设立的集市,被一些地方志称为“义集”、“义市”,但这些义集、义市并非全都是民间的捐助行为,也有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③ 民间设立集市,有一人、一姓独自设立的,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17】(编2下,《墟市》)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18】(《实业志》6)也有一族人同共设置的,据《邹氏族谱》记载:“乾隆戊戌岁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议,一唱百和,众心一齐,而十九日即起一墟,赴集如云。”“胜公子孙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但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其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嘉庆七年又规定,“各人自造之店屋,各人自己递纳地租交众,及小庄租钱交众。”【19】还有居民共建的,琼山县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20】(卷5,《建置志六·市》)民间设置市场要经过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21】(P.201)如果民间设市取利,则属违法,政府禁止这类行为。【22】(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15辑,P.258~259)
货栈、铺房,基本上没有政府无偿投资建设的,地方政府作为经营者,或建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供民间建铺房。“查得张家口堡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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