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年间“仿效泰西、变法图强”以后产生的,而是民间长期自发的企业。
乾隆四十九年直隶布政司印发的布字拾陆号窑照上有一段文字写道:“宛平房山二县已未开采煤窑为数较多,且产煤山场俱系西山一带,地方僻远,……各窑有无藏奸等情,均难随时查考。”这样看来,当初民窑究竟有多少,开采的情形怎样,封建官府根本不知道清楚,他们只笼统地知道有的“已开”有的“未开”,而且“为数较多”罢了。至于大多数民窑连窑照也不去领,封建官府就更无法查考了。
三 私人资本活动的特点
门头沟煤矿区在明、清两代出现的大批民窑,是私人资本所经营的。它们有许多特点,表明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私人资本的形成过程和它们的活动规律。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先要抄录一份民窑契约的全文:
立合同人焦云路,因有高义等祖遗萝卜窖窑一座,明朝曾伙同焦云登出本开做生利,今清朝杨、高复出工本开做。焦等愿将昔年费过工本画饼付东流,将此窑议同以六十日为则。焦连地主开拾日,杨、高开业主及出工本开叁拾日,户部王老爷开贰拾日。言定煤出之日,除完工本,见利均分。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壹样叁张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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