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伙本落尾做窑”,就是王义德等十二家合伙,从邻近的六家地主手里,包下来旧有的十四座煤窑,进行联合经营。这些煤窑有的已经被水淹了,即“落水之窑”;有的开采很久估计剩煤不多了,所以叫做“落尾做窑”。他们十二家规定按二十股分配煤窑的收益。十大股中有五大股的收入是归公司开销的,下剩五大股又分做四十五小股。地主只得五小股,另外把扫场的煤末归给地主。这实际上是给地主租地的报酬。王义德占的股子最多,他有“旧本三分”,对于落水窑又“出本一半”,所以他一家占了十二股,其余十一家共分二十小股。为了保证煤窑开得成,他们又规定“工本不前者,将窑即入伙”,换句话说,就是把不交工本的股分充公;对于合伙经营有返悔的还规定要罚白米十担。其他民窑的合伙契约也有的规定“返悔者罚银十两”,或者“罚窑柱十万斤”,更重的“罚白米五十石”,最重的是“罚白米一百石”。这些契约的内容和罚则的规定很不统一。因为当时门头沟的煤窑业主们虽然曾经建立了一所同业公会,但是老窑主们都说那同业公会除了出面捐款、修盖神庙、挖明明沟等事之外,根本管不了别的事情。
照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若干个煤煤窑联合经营的方式,不但是适应相同煤层的开采所必需的,而且是这一种分股合伙形式发展的必然趋向。下面的一张契约很明显地表明了这种意思:
立批伙做窑合同人胡戴清、李玉玖、安鉴因有上椹子海窑、巧利窑、沙果树窑,三窑原系一脉,巧利窑、上椹子海窑二窑又于沙果树窑泄水,三窑非伙不能生利。今同中见人龙起、吴文焕、陈龙说合,三窑同出工本,伙做伙开。其三窑按三百日为则,见利按三百日均分,每一窑分一百日。此系三窑同心合意,一伙到底,永远为业。恐后无凭,立此天理合同一样三张,各窑一张存照。雍正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立伙做窑合同人:李玉玖、胡戴清、安鉴;中见人:龙起、吴文焕、陈龙;代书人:杨成捷、刘志。
合同上写出“非伙不能生利”的这一句话,对于许多民窑业主说来,正是从无数经验中得到的经验。因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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