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煤窑的地层是相通的,不合伙就要纷争到底。但是,这种合伙经营毕竟还是低级的,它只能成为较小资本的联合;经过这种联合然后产生较大的资本。这也是私人资本发展的一般规律。
正因为这些民窑力量还很薄弱,是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的萌芽,在当时封建势力的统治之下,民窑的业主们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封建势力的侵凌,有的民窑业主不得不拉拢封建势力以维持自己的企业。例如,在清兵占领北京以后,有些在旗的军官和幕僚曾对门头沟民窑垂涎欲滴,力图侵占。当时一般的民窑业主们对于旗下势力的侵入敢怒而不敢言,但也有的乘机勾结旗下的势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我收集的门头沟煤窑旧契里可以找到好些证明。清朝顺治十年五月的一份煤窑契约上写道:
立做窑合同人镶白旗牛录白,因天桥地方有焦姓旧业宝平山窑一座,即坐落镶红旗地内,今愿合伙开做,言定窑以六大分为则:镶白旗牛录白出工本开四分,焦九万开窑业地主共二分。出煤之日,除完工本,按分分收,其扫场看铺,俱随地主,工本所用多寡,与地主无干。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二张,分执存炤者。
顺治拾年伍月日立做窑合同人:刘进孝、焦九万、牛录白、刘应弟、孙光耀、李丛俊。
这一份契约说明,宝平山窑是焦姓由来已久的旧业,焦姓不但是土地所有者,而且是企业的经营者,即“窑业”和“地主”兼于一身。但是,牛录白因为势力比姓焦的大,硬要搭伙经营。在这座煤窑的六大股之中,牛录白占去四股,焦姓只占二股。在这里,作为土地所有者兼企业经营者的焦家对于工本用得多少这样的问题也无权过问。
然而,象牛录白同焦姓这两家合伙的例子还不足以说明封建势力和民窑的关系。下面再举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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