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横取赊买竹木油麻材料告示碑》;十三年《嘉定县为军兴需用物料严禁铺户当官告示碑》;十六年《常熟县禁扰油麻钉铁铺户碑》;康熙三十三年《长吴二县禁木行当官私派津贴碑》等等。111乾隆年间,江西禁革铺垫供应;112饬禁省城磁铺当差;禁革木行借派当差。113福建办理军工应需料物,不许派令业户行保领价代买。114
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保护商人的利益,对违反法律的官员进行惩罚。湖广巡抚张某,“莅任未久,黩货多端,凡所属地方盐引、钱局、船埠等,无不搜括,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当日保举之人,必有贿嘱情弊……。”张某被革职。115奉天锦州知县等官员以办差为名,向进口商船和在口岸的行户索银一万余两,受到参处。116宣化县知县王秉正赊欠商户布银不还,被“问拟杖罪”。117
从长远看,政府保商法规,确是封建社会商人发展的一种保证,但应该提到的是,由于官兵贪赃枉法,吏治腐败,使得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商人往往不能享受到政府给与的保护。扰累商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处于民不究,官不管的状况,多数商民常常忍受勒索,敢于告发是少数。有时商人虽举报,但官员不负责,不管理,举报也无用。道咸年间,口北地方“客商之遭害者,指不胜屈,报官无益,遂亦隐忍而不报,向使稍稍著意,稍稍动手,或当不至横肆若此耳。”118在主观上,封建政府保护商人的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安定,调解官与商、商与商、商与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以商为本,为了商人的利益而保护商人,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政府的保商是极有限度的。但从政策走向和执行过程中,无论如何也看不出政府轻视商人。应该指出的是,清代前期的政府很少限制、压制民间的商品流通,民间商品流通、商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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