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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易得以在无人管制的宽松环境中,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发展,所以才有比较繁荣兴盛的局面。

再次,政府采取捐纳、捐输方式,让商人取得官职或功名,也就是商人用钱财从政府那里买取“捐监”等功名。捐纳有常平仓谷,也可捐其他商品,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119“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120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准以棉花捐监。”121捐输和报效一样,没有时间名额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所以这种方法比捐纳灵活、方便,为更多商人提供了机会。同时“捐输者因捐输量不同可得到从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役直至七品顶戴等各种优免和地位。”“如能通过捐输得到顶戴,就可取得某种准官僚的资格,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122当然这种机会,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但由于大多数农民等人没有财富,所以也就不能享受这种机会带来的好处。而商人则是富有阶层,可以直接从中受益。应该说,从社会低层向较高层次流动,在传统社会中,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心理状态,能够获得这种机会,不能不说是政府给商人的一种特殊优惠,轻商是看不出来的。

也有人认为:“大清朝的法律亦贱商人。”123还有人撰文说:“秦朝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上农除末’,汉代重农抑商,这个基本经济政策一直为后世中国各封建王朝所沿袭。工和商、特别是商,之所以视为末业,是因为农本经济总是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足的经济,手工业依附于农业,次于农;在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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