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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上无求于交换,即有交换也无足轻重,所以商又次于工,为最下的末业。这个经济的现实也反映在从事不同生业的人的社会地位上。人分四等,除了为吏为师、在*上和思想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士而外,农最上,工次之,商最下。”124这是难以令人苟同的。在清代的法律中,士农工商都属于凡人等级,商人犯罪与士农工犯罪的处罚是同等的,并不是贱商。125并没有把人分四等,农最上,商最下的法律和实际事例。此外,对商人服饰的规定,也能说明不是贱商。顺治九年规定,“领催吏书通事耆老兵民商贾等,准用素缎素纱绫绸绢纺丝各色布,准带貂帽狐皮帽。”以后又定,“商贾有捐纳职衔者,冠带服饰各从其品,无职衔者与庶民同,不得僭越。”商人的服饰标准,比凡人等级以下的人高。“各衙门舆隶等役,及民间奴仆长随,不得滥用缎纱及各样细皮,违者治罪。”126

最后,再看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人认为:当时“社会上普遍贱商”。127但当时人说:“士之子恒为士,商之子恒为商,严氏之先,则士商相杂,〔严〕舜工又一人而兼之者也。然吾为舜工计,宜专力于商,而戒子弟勿为士,盖今之世,士之贱也甚矣。”128这正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一种写照:士中有人经商,商里也有士,而且农兼商更多,官僚则普遍经商。在社会上,经商并不是被人们看不起的职业。“非父兄先营事业于前,子弟即无由读书以致身通显,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129根据许多人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产生商帮的地方,那里人们的价值观念就不贱商。有的研究者指出:由于受到商业利润的导引,趋利心态已成为一种社会思潮。130可以说,东南各省、沿海地区的大部分人,至少是不反对经商的。当然也有一些人贱商,如:河南某些县的风俗就是“耻经商”,怕经商,甚至到了二十世纪80年代,河南仍有饿死不经商,把做生意看作邪门歪道,全村竟无一人愿意经商的现象。131但这种情况在当时显然已不是多数,因此“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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