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清代前期的民商 |
 |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
|
|
前期商人的这种性质,并不影响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得十分重要的作用。每遇地方受灾,物价昂贵时,“必须各处商贩源源接济”;134在佛山“举镇数十万人,尽仰资于粤西暨罗定之谷艘,日计数千石。谷艘至稍希,则米肆拥。……则惟集米商而均米值,为乡之最急务矣。”135在僻处偏隅、边疆、山区等地方,“商不集则财不通”,136“一切食用货物,或由内地贩往,或自外地贩来,不无彼此相需,是以向来商贾贸易不在禁例。”137“一切家常需用之物,皆从远省商贩而至。”138“境内各产不敷民食,必赖商贩接济。”139即使是物产较多的地方,“虽产米豆油饼药烟等货,亦皆候人贩鬻。”140“棉花大有收成,苦无销卖之处。为因连年棉花不实,西客绝迹,今岁有知棉花颇丰,尚犹未至。或新年后必有客至,穷民稍可舒眉也。”141在城市、集镇则更是商贾辐辏,缺之而不可,这方面的史料很多,不再赘述。总之,可以说在经济的运转中,无商不转,无论是商品生产,还是商品流通,不管是分配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上,都离不开商人。
注释:
1 参阅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