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是值得注意的。地方政府对以上两则事例具有法律效益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公正的,从中无论如何看不出重农民轻商人的倾向。
对官员、军队、基层政府和牙行滋扰商贾,中央政府屡下*。清初,政府军与吴三桂作战,广东总督卢崇峻,“奏请大兵往来封借商民船只,不许。”同时,永禁借名军需“勒索供应”,对违犯者“指名参奏”。“军需络绎,往往累及小民”,户部题准“饬各该督抚,严查地方官员,凡一应供应粮饷及沿途喂马,俱准动用正赋,不许借端私派百姓,至办买米粮草豆,务照时价支给,勿致累民。”104康熙皇帝驻跸热河时,下令“凡商民货物往来,俱不输税。”著严行稽查,“无论满洲绿旗兵弁,傥有需索商民者,即指名题参治罪。”105在开放海禁的谕旨中称:“文武官弁藉端需索者,皆从重治罪。”106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商贾居民饮泣莫诉”,对此,户部题准“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并“通行直省督抚提镇等处,一体遵照”执行。107“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108嘉庆二年,江西“各镇市有不法行户,把持行市,欺弄生客,以贵为贱,暗出客名,议价交单承买,即行长价。其原卖之客银尚未得,而该行户先获重利,客虽知而哑忍。”按察使发出命令:对此等奸牙“应速拿究”。109
另外,各省也规定地方性法规,诸如: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等。110并以立碑示禁的方式,向社会颁布。这种碑文在各地都有不少。如:顺治七年《松江府为禁修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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