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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几乎同一时期,在一个地点聚集了徽州、宁波、山陕、山东四个地方的商人,都进行丝绸买卖,不用说竞争一定是很激烈的。可能是各绸商贩运的地区不同,各据一方,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总之,各商人会馆长期存在事实说明,四地绸商在盛泽镇,是长期竞争共存的。同样的情况贵州清水江木材市场也存在。道光七年,苗族山客李荣魁等人,递交贵州布政使司的呈诉词中说:“三江买卖不下数百万金生理,银色亏其大半,平轻少得十余万金,遭害匪轻,欲指客民告究,则三帮五#不下千人,均用低潮一色难以枚举。”三江指清水江、小江、壳江总称;三帮指安徽、江西、陕西商帮;五#指湖南常德府、德山、河佛、洪江、托口木商。69在这里,四省木商与当地苗民发生矛盾,同时,他们之间也形成竞争。这种事实不仅存在于北京、盛泽、贵州清水江,而且在汉口、苏州、重庆等城镇中也存在。可见,地域商人独占或垄断某一地商业、某种行业、某种商品,一般是相对短时期的,长期的情况多是各地商人共同经营、竞争共存的局面,垄断并不曾杜绝竞争。

 

四、民商与官员、政府的关系

 

商人与官员、政府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不同商人对官员、政府的态度也不同。大商人多结交官僚,投靠政府,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报效、捐输。嘉庆五年,山西商人捐输“一百四、五十万,”最后达“二百万”。70也有的商人直接与官员合伙经商,乾隆年间,浙江巡抚王#望“同本县人郭蔚青、王希皋等在京中夥开聚华银楼。”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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