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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政府对商人的政策,主要反映在保护商人的利益方面。为商人旅途安全,各地方政府设置导航标志、救生船、巡船、卡房等设施,并派兵执械护送。(另文论述)在沿海运输中,政府针对商人经常遇到海滩等危险,制订一些保商措施。如:向近海邻国发函,请邻国对遇风漂至各该国领海的中国商船和滩民“收养解送”。91琉球、韩国、日本曾多次救起中国滩民,送资遣返回国。雍正九年在法律上规定:“商船在洋遭风落浅,巡哨汛守兵丁不为救护,转抢夺财物,拆毁其船,以致商人毙命,或未致毙命,皆照例分别首从治罪。”92对沿海居民抢劫搁浅商船财物,严行禁止。93福建、浙江、江南、广东、山东五省沿海,按期轮派官兵巡哨,若有行船被劫,限期破案,否则有关人员受参处。94浙江省还订立保护商船的章程,由温州、定海兵船,利用巡缉之便,“带领商船同行”,“以免盗劫”,起到护卫商船的作用。95广东派五路巡洋师船保护商船。96

在内地也有同样的法律,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雍正“八年议准,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97各地方政府也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顺治十七年,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立碑。98福建省示禁滩河恶棍扰害商旅;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99雍正十年,广东香山县标营巡查官兵抓获冒领县照,借巡河护客为名,抢劫新会农民灰船的盗匪李立正。100江西地方滨江近湖,商贾船只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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