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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货往来,难免风浪之险阻,每遇事故就有宵小侵凌。“借救护为名,乘危抢夺。”见有船搁浅于沿岸,待风停止可以起卸时,其他船蜂拥载货而逸,甚至人多拥挤,将船挤翻。“更有不肖船户,勾通匪船,假作遭风,群相抢夺,名虽招呼救护,实则暗地分肥。客商身在危险,孤掌难呜,惟有奔逃保命。及至事后报官,各犯又已远#,船户、水手、衙役、汛兵朋比为奸,无可究诘,种种横恶与强盗抢劫无异。”“此等恶风在在有之”。因此,省政府要求沿河地方官及武弁塘汛,尽“地方之责,自应不时查察”,“昼夜巡防”,“设法卫护”。“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并且列出具体规定:“如有覆溺之事,更当督率兵役救护。”“救得人命,捞获货物,按人计值,动项给赏。往救不力者,定似枷责。”“遇有遭风客船,星飞救援。立即报明所在地方官,查明救活人数,一面按名即行给赏,一面详请动项拨补。如有棍徒乘危抢货,及船户人等勾通小船作害客商,立即拿获究审。重则按律问报,轻则枷责河岸,不得稍存姑息,有意玩纵。如遇乘危抢夺等事,塘汛兵役不行查拿,并救援不力,以致淹毙人命,被抢货物者,定将塘汛兵役、水手人等行提究处。简明告示分贴沿河江湖处所,及汛地晓谕,务使人人皆知,禁暴戢奸,防护严密,仍令文武员弁,每月终将巡查有无救护缘由,统于巡缉河道折内声明,汇报查考,毋违。”101

在商人与农民发生矛盾的时候,从各地方政府的处理及订立的章程中,也看不出压抑商人。福建北部处于闽江上游地区的各县出产木材,商人砍伐后,沿河运输。乾隆三十五年,建安县游天逵等人以商木冲坏农田为由,“阻运勒索,甚至聚众凶殴”,官府对游等人“分别杖笞折责发落”,并追回勒索钱文,还给木商。为此,省里酌定章程:禁止河流沿岸乡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02类似的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03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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